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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的通知
二级机构、局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卢氏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的通知》(卢气攻坚办〔2017〕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禁售区域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体范围:卢氏县城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的长方形区域。
二、工作措施
(一)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做好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的通知》,做到人人皆知,林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自觉带头,严禁在禁燃禁售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亲属做好禁燃禁售工作。
(二)要切实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大力宣传在县城建成区内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影响和效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形成在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推动禁燃禁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认真做好林区周边村民禁燃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宣传禁止在林区和林缘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规定,引导他们自觉做到安全燃放、文明燃放,让护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禁燃禁售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要扎实抓好宣传、检查、整改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巡查,特别是重点时段的安全管控。制定细化本单位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在禁燃禁售工作中不依法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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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