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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森林抚育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竣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实施成效和施工质量,准确合规支付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林抚育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级组织、专业实施。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监督人员承担,或由林业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的竣工验收组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竣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施工面积和施工质量。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竣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竣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廉洁纪律,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施工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下列文件及其最新修订版本是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国家标准);
(二)国家林业局和省市县《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三)森林抚育作业设计;
(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国家标准);
(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国家和行业标准);
(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完成施工任务后,向县林业局和发包施工任务的乡镇政府或林业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负责和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商议确定竣工验收机构或组建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每一个竣工验收组由3-5人组成,其中林业技术人员2-4名,监督人员1-2名,林业技术人应占多数,组长由具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林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林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或经过县林业局森林抚育培训合格且持有《卢氏县森林抚育技术员证》。
(三)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森林抚育管理、施工工作经历。
(四)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五)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竣工验收组监督人员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政府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第八条 竣工验收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县林业局、发包施工任务的乡镇政府或林业单位、竣工验收机构或竣工验收组、受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要主动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培训竣工验收组成员。对竣工验收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受检的发包施工任务的乡镇政府或林业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作业设计及相关图表资料,申请竣工验收的小班一览表等;
3.施工合同、公示公告等;
4.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5.制定出台的监管措施或规章制度等;
(三)竣工验收机构或竣工验收组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作业设计及相关图表资料;
3.竣工验收所需仪器、工具、表格、资料等;
4.主要树种(组)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乡镇政府或林业单位、受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情况汇报,包括自查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质量保障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单位反馈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签署并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第十二条 对作业设计的各种森林抚育方式都要进行现地检查,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地形图调绘或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0.06-0.1公顷的标准地。小班面积6.67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6.67-13.33公顷设置2个标准地,13.33公顷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1间伐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补植检查。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检查。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七)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外业工作要内外业结合进行,或外业结束后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竣工验收各种表格,并按竣工验收质量控制指标和竣工验收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更新层或演替层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
(四)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五)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六)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七)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十六条 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四)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六)保留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第十七条 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
(四)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则应进行补植;
(六)保留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第十八条 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二)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
(三)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规定执行;
(四)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
第十九条 采伐剩余物处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伐后应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走,同时清理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坡度较大情况下,可在目标树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鱼鳞坑)并将采伐剩余物适当切碎堆埋于坑内。
(二)对于抚育采伐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条 采取补植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应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应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林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二)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并且整个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
(三)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
(四)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
(五)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
(六)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应达80%以上。
第二十一条 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
(二)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
(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修枝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
(二)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三)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第二十三条 采取割灌除草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
(二)割灌除草施工应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树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
第二十四条 采取浇水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浇水采用穴浇、喷灌、滴灌,尽可能避免漫灌;提倡采用喷灌或滴灌等节水措施;
(二)浇水后林木生长发育良好。
第二十五条 采取施肥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追肥种类应为有机肥或复合肥;
(二)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并用土盖实,避免流失;
(三)施肥应针对目的树种、目标树,或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四)应经过施肥试验,或进行测土配方施肥。
第二十六条 有林木采伐的作业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发放采伐验收合格证。因作业区清理、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等造成不合格的,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直到合格方能发证。因越界采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等造成不合格的,由县或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发采伐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1、2、3、4、5、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五)越界采伐;
(六)伐除2株及以上目标树;
(七)无采伐验收合格证;
(八)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本章"竣工验收质量控制指标"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竣工验收机构和竣工验收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对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